社團法人宜蘭縣登山協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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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訂定
七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五届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
七十六年五月三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正
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四次修正
九十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五次修正
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六次修正
九十八年三月一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七次修正
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十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八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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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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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宜蘭縣登山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展登山健行活動,並配合政府推展全民體育、休閒活動、鍛鍊體魄、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及協助發展本縣觀光事業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宜蘭市泰山路二四九之三號。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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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或不定期舉辦登山健行活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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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政府推展全民運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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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助發展本縣觀光休閒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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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山路線之探查與整備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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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培訓登山活動領隊、嚮導等種子義工,以維活動之品質提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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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託辦理機關、學校、團體員工之登山健行活動,鍛鍊體魄、增進健康。 |
第二章 會員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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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身心健康、熱心登山活動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 為個人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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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永久會員:凡會員一次繳納8000元者得為個人永久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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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團體會員:凡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並附代表人、聯絡人及隊員名冊,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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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連續不中斷繳交年費滿20的會員,列為「榮譽會員」,往後不須繳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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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欲加入永久會員須入一般會員一年或以上,才可加入永久會員。加入永久會員後不得要求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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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八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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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喪失會員資格者(含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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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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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欠繳會費超過一年(含)者。 |
第九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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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言權及提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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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擔任本會委辦之任務以及參加應出席之各項會議之義務。 |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
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會監察機構。會員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任期與理、監事同,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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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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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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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議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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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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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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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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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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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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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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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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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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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舉或罷免副理事長、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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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議決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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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免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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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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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 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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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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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核年度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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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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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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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者,應即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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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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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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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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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理事長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所選任及聘任之職員均為義務職。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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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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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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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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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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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產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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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團體之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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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
第二十七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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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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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於入會時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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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陸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肆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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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捐款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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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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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及其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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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收入。 |
第三十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三個月內,經理監事聯席會審核,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 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 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理監事聯席會審查,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其他企業、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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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章程經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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